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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教育局
发表时间:2009/04/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教学机构,下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互联网、路牌、霓红灯和印刷品等媒介或形式,面向社会刊播、张贴、散发、设置、邮寄发布各类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江西省民办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各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未经审批机关备案的,办学机构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也不得随意自行张贴、散发。

第四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且招生简章和广告在经过审核备案正式发布后十日内,应将发布的简章和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五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全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学习形式及学制、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招生专业、招生对象、招生规模、毕业证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注明批准文号)、退学退费办法、推荐工作、奖学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办学许可证号及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广告备案文号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础条件数据的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用语规范,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辞,有关内容必须与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一致,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学校必须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凡因误导学生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出现退学退费纠纷的,由学校负责全额退回所收费用;因虚假宣传导致出现法律纠纷,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实行分类报送审核备案。①属电视影像广告、电视宣传片、电台播报等影视声像招生宣传信息,必须提供母带进行报备,不提供者不予审核备案;②属报刊杂志、印刷类、张贴类需提供纸质样稿和电子稿报备,不提供者不予审核备案;③属网络媒体和校园网发布的,需提供电子稿和纸质样稿、发布网址,不提供者不予审核备案。

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公示制度。所有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新余市民办教育网上公示,各校也必须在学校的校园网上公示经市社管处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报送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每刊登、播出、印制一种,须报送备案一次。民办学校未经备案擅自在各类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或法律纠纷一律由学校自己承担。

第八条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刊登、播出下列内容:

(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二)缩写学校名称等不准确、不规范的误导性宣传;

(三)刊播虚拟或拼接的校园景观;

(四)刊播虚假荣誉称号;

(五)刊播虚假的考试、升学及就业率指标;

(六)办学许可证或教育主管部门未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专业及办学分支机构招生信息。

第九条  民办学校在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时,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新余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表》,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书》;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需要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具体内容;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情况,自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教育窗口受理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同意备案的,通知学校经办人员领取招生广告备案或刊播行政许可书;不同意备案的,向学校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种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依法依规处罚发布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民办学校。

(一)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学校定点集中销毁,并责成学校法定代表人登报更正,公开道歉;

(二)由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内容,对违规学校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三)凡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实施欺诈招生的,视情节轻重,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招生结束后,剩余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封存或销毁。凡跨年度使用招生简章和广告,造成学生退学退费或学籍纠纷的,将追究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给民办学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凡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教学机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新余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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